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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荐人奖励办法
引荐人奖励办法
[来源:原创]
[作者:不详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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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日期:2008-08-23]
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支持、参与、服务县工业园区建设、向上争取项目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进一步发展壮大县乡工业,加快县域经济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奖惩内容
1 入驻县工业园区项目
2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
3、招商引资兴办公益事业
二、奖励标准
1、 入驻县工业园区项目
凡引进入驻一个投资在500万以上项目的(含在乡镇投资和盘活国有、集体企业),按投产第二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。
2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
向上争取无偿资金50万以下按5%、50万元—200万元按4%、200万元—500万元按3%、500—1000万元按2%、1000—5000万元按1.5%、5000万元按1%,一次性奖励给引资单位及有功人员(后档奖金总额低于前一档次的,以最高奖金总额进行奖励)。
对向上争取低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(使用期1年以上)的有偿资金,按到位资金的2‰,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及有功人员。
奖金总额的30%奖励引进项目单位的党、政正职及有功人员,70%用于补助单位引进项目资金办公经费。
3、 招商引资兴办公益事业
(1)凡引进资金无偿投入社会公益事业(向上争取资金除外),对引进者按引进资金的3%予以一次性奖励。
(2)凡引进资金有偿投入社会公益事业,对引进者按到位资金2‰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三、 奖金来源
由受益的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按70%、30%共同承担。奖励资金均为税前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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